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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规
Local regulations
第一条 为加从城市地下水的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和管理,合理利用水资源,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地下水资源。 第三条 凡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地下水开发、利用的单位和个人,均遵守本规定。 [查看详细>>]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(以下简称《水法》)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、利用、保护、管理水资源,防治水害,必须遵守《水法》和本办法。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、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,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。 [查看详细>>]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,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,保障城市人民生产和人民生活,促  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受本条例保护。 [查看详细>>]
发布于:2014/11/27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,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,是指突然发生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。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[查看详细>>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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